代理四川新绿色药业VS广东一方制药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无效案行政诉讼二审(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案件四,入选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案例46);
n四川新绿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绿药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n四川新绿药药业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n本案件作为2021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入选案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二审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明确了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