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高通VS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涉“计算装置中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无效案行政诉讼二审(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案例72,入选为“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案例45,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年度20件典型案例之案例9);
n高通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权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上述协同作用。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本案件因涉及国际知名科技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而广受关注,被选为2022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案例,我所律师代理高通公司出庭应诉,成功说服法院接受我方观点,获得胜诉结果。本案件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