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若山律师事务所代理某科技公司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系列案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事务部的审理,最终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予以无效宣告。该案件历时近一年,若山律师团队通过系统性梳理商标使用证据链、深度剖析被诉方恶意抢注行为,立足法律论证与商业实践视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多维度申请主张,最终获得该系列案件全部胜诉,有力维护客户品牌权益与市场秩序。
经查证,该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与我所代理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长期系统性摹仿权利人商标多达十余件。其妄图通过注册近似标识攀附他人商誉,以攫取品牌市场价值、误导消费者并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次系列案件的胜诉不仅为规制攀附性商标注册夯实法律实践基础,亦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内容:“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关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该条款所指的商标近似,律师有话说:
在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给出的客观标准进行机械比对,同时也要综合分析商标自身的显著程度、指定商品的具体类别、双方权利人所属的行业细分、产品及商标使用的知名程度、所影响的地域范围以及权利人的注册意图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各因素综合评估两件商标的混淆近似可能性,最终判断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