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后,何时出现实际判例一直为业内所关注。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官媒发布复审决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首案后,今日又发布了无效决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首案。
涉案专利号为201821114751.6,发明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旨在保护一种柔性材料的自动化裁切设备。请求人某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证据A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销售公开,证据B则表明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明知该技术为现有技术。证据A包括销售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及设备公证保全材料,公证书详细记录了设备信息;证据B包含专利权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与请求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专利权人初始股东曾为请求人员工。
合议组审理发现,证据A中的公证书、销售合同与银行交易记录内容清晰一致,无明显错误或篡改痕迹,能证明合同履行与设备交付,且设备配件更换对产品结构影响小,故证据A中的设备构成现有技术。证据B中的劳动合同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清晰记录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背景与离职后成立专利权人公司的情况,请求人对证据来源与形式的说明完整清楚。
综合两组证据,合议组首先认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A中的现有技术相同。截止到这,其实按照既往实践,已经可以用新颖性条款将该专利全部无效了。紧接着,合议组进一步认定,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前即已知晓证据A的现有技术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存在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将其申请专利的主观故意。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认定,新颖性+抄袭的主观故意,合议组最终将板子拍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上,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作为官方发布的无效决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首案,对类似案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在实践中可能会慎用但不代表不会用,在此也提醒广大创新主体,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务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创新为基础,避免抄袭或不当申请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提升专利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