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商标法》修订亮点全梳理

2026.07.02 来源:若山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商标法由原来的“八章、七十三条”调整为“九章、八十七条”。

本次修订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在篇章结构方面也作出较大调整,为规范商标注册,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以下按章节顺序对主要修改内容作客观梳理。


第一章 总则

 




 01
商标使用定义扩展互联网领域

第二条第二款新增:“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02
诚信原则条款新增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

第九条在旧法“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03
明确商标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明确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04
新增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款

第十三条新增,要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新增专章




 05
可注册要素新增动态标志

第十四条在旧法所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的基础上,明确增加“动态标志”作为可注册要素。

 06
禁用条款新增涉中国共产党标志等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项为本次修订新增,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07
特殊标志适用专门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增,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08
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细化

第十九条将旧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新增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09
明确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新增,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0
新增撤回申请规定

第四十条新增:“申请人对前款规定的事宜可以申请撤回”。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1
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

第三十六条将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由旧法的三个月调整为两个月。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12
新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七条新增,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3
无效宣告理由条款的顺序调整与整合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将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无效宣告理由重新编排,按条文序号对应新法相关条款。


第七章 商标管理




 14
恶意注册行为增设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新增罚则:存在该条所列三种恶意申请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增设罚则

第五十六条新增,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16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处罚加重

第五十七条在旧法“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基础上,新增“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17
新增国知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新增,注册商标有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1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新增管理职责条款

第六十条新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拒绝成员使用等行为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9
驰名商标认定表述由“认定”调整为“确认”

第六十三条将旧法第十四条中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20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制度首次入法

第六十五条新增,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规则和禁止行为,包括应当根据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等。

 21
代理机构处罚加重

第六十七条将旧法第六十八条的罚款上限由十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新增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欺诈诱骗等手段招徕业务等违法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2
境外商标保护新增驰名商标确认机制

第六十九条新增,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23
新增投诉举报机

第七十条新增,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4
合理使用大幅扩充

第七十三条在旧法所列通用名称、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及地名的描述性合理使用基础上,新增“种类、性质、价值、地理来源”等描述对象;同时新增指示性合理使用条款:“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25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由“恶意”调整为“故意”

第七十七条将旧法第六十三条“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修改为“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6
赔偿计算方式调整

第七十七条将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递进顺序,修改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并列关系,权利人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计算,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确定。

 27
三年不使用抗辩的举证时间点调整为侵权行为发生前

第七十八条将旧法第六十四条“此前三年内”修改为“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明确了提供使用证据的基准时间。

 28
恶意诉讼处罚条款独立成条并增加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新增,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29
施行日期

第八十七条明确,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